塔里木大學章程
二○一五年十二月
目 錄
序 言 |
……………………………………………… |
1 |
第一章 |
總則………………………………………… |
1 |
第二章 |
學校與舉辦者……………………………… |
2 |
第三章 |
學校職能…………………………………… |
5 |
第四章 |
組織與結構………………………………… |
6 |
第五章 |
教職工……………………………………… |
12 |
第六章 |
學生與學員………………………………… |
14 |
第七章 |
校友………………………………………… |
16 |
第八章 |
財務與資產………………………………… |
16 |
第九章 |
?;?/span>校訓校慶日………………………… |
17 |
第十章 |
附則………………………………………… |
17 |
塔 里 木 大 學 章 程
序 言
塔里木大學于1958年創建,原名塔里木農墾大學,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首批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本科院校,2003年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塔里木大學。原為農業部直屬高校,現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
學校發揚南泥灣光榮傳統、抗大作風,秉承“自強不息、求真務實”的校訓和“艱苦創業、民族團結、求真務實、勵志圖強”的校風,形成了以“艱苦奮斗、自強不息、扎根邊疆、甘于奉獻”為主要內涵的胡楊精神,彰顯了“用胡楊精神育人,為興疆固邊服務”的辦學特色,已成為一所以農為優勢,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范辦學行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塔里木大學,簡稱“塔大”。
英文名稱:Tarim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TARU”。
學校域名:tar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www-801199.com。
第三條 學校法定駐地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拉爾市塔里木大道1487號。經批準學??筛鶕k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家批準設立。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簡稱兵團)。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兵團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接受舉辦者和主管者的領導和監督。
第八條 舉辦者、主管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以下權利:
(一)領導和指導學校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核準學校章程,監督學校依法依章程辦學,糾正學校違反章程的行為;
(三)任免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將學校的建設納入兵團總體建設規劃,實行優先、優惠政策,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五)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和主管者審批的事項;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舉辦者、主管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
(二)支持學校依法依章程自主辦學;
(三)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和兵團有關規定,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合理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四)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五)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
(六)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主管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學校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科學有效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科學制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合理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開展與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五)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合理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對教職工實施獎勵、處理或者處分;
(七)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國家資產和學校資產,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依規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學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者的領導和監督,執行舉辦者依法制定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并提供必要的服務;
(五)執行國家和兵團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實行校務公開,完善學校民主管理和內部監督機制;
(七)為區域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提供服務;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行使本章程第十條規定的自主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原則,堅持程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多方監督的辦學制度,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和主管者、教育主管部門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確保民主、規范地行使各項權利。
學?;谛惺罐k學自主權做出的決定內容若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視為無效。
學?;谛惺罐k學自主權做出的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該項決定的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依法向舉辦者和主管者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和創新。
第十四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符合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逐步完善學分制。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選拔和教育學生,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實施以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加強對教學全過程各個環節實施質量監控與評價,使教育教學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畢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民族文化的傳承和保護,促進知識、技術與文化創新,推動學科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推進學、研、產、用結合,積極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應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積極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研與技術開發。
第四章 組織與結構
學校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實行中國共產黨塔里木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按照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根據“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建立完善常委會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主要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塔里木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開展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工作機構;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學院教學和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據學術委員會章程,負責審議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和學風建設等重大問題,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學位條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
第二十九條 塔里木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保障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依據有關規定和教代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中國教育工會塔里木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愿加入的群眾組織。
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塔里木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
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塔里木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設立在學校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院是學校組織和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基層組織,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第三十七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機構,按照其議事規則實施決策。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等工作,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學院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院專業設置、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咨詢機構,依據其章程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院工會委員會,實行教代會制度。
學院工會委員會和學院教代會在學院黨委(總支)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院教學基層組織按學科、專業或課程設置,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任務,依據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決策與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范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序。
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必須公開。
第四十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征求群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集體討論決定:
(一)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專業性較強的重大事項;
(三)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涉及教職工和學生重大權益的事項。
學校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決策程序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與后果的行為人,要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學校運行機制,維護學校辦學秩序,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教職工和學生必須共同遵守。
學校制訂管理規定,規范規章制度制訂的原則與程序。
學校法制工作機構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學校管理制度合法合規性的審查。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學校對于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學校對于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實行合同管理。
教職工離退休以后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于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除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教職工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職責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或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訴訟;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弘揚兵團精神、胡楊精神,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范,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評定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執行國家事業單位相關規定。
學校與受聘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簽訂聘任合同。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置。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學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據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學籍、在本校注冊的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注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志愿服務,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或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兵團精神、胡楊精神;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六十條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愿組成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六十二條 下列人員是塔里木大學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六十三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通過捐款、捐物、建言獻策等各種方式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杰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校友及社會捐贈收入等。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第六十五條 學校執行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按照“依法管理、合理配置、鼓勵共享、有效使用”的原則,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安全與完整,確保資產合理高效利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保障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建立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九章 ?;铡⌒S?/span> 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瞻ɑ罩竞突照?。?;帐菍W校的象征。
學?;罩緸閳A形。綠色環形上方白色的中文校名為原國家副主席王震手書“塔里木大學”,下方為英文校名;中間為學校建校之初教學樓,下面為帶有紅圈的白色背景;“1958”為創立年份。
學?;照聻榧t底金字?;請D案證章。
第七十條 學校校訓為“自強不息、求真務實”。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5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學校依法治校、實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和學員,都必須以本章程為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的根本準則,并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教代會討論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贊成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兵團核準后生效。學校向社會和校內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者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和主管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它影響本章程執行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核準生效之后,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塔里木大學負責解釋,學校對本章程的書面解釋,與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